一、申请对象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
二、办理流程
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在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村(居)、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卫生计生部门官网下载《再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再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到所在单位或村(居)委(申请对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村(居)委)签署意见→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审核合格的对象在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公示结果及证明材料报送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再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需经夫妻双方单位(国家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
2.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
3.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
4.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5.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4张。
6.其他证明夫妻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相关材料:
(1)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应提交独生子女方父母亲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父母户籍地与独生子女方属同一乡(镇、街道)的,不需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父母户籍地与独生子女方不属同一乡镇的,由父母所在单位(国家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2)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应提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病残儿鉴定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应提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不育症鉴定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5)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应提供女方姐妹均同意只由女方按照规定生育的协议,姐妹一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注明并代为签署意见。
(6)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应提供全部同胞兄弟户籍所在地村(居)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所在地为外省(区、市)的,由其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通过人工辅助技术也无生育能力不育症证明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
(7)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应提供全部同胞兄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8)夫妻一方系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应提交本人及生育子女的身份证明、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近2年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
(9)夫妻或子女属收养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关系证明或公证机构的收养公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附件: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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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