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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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 文号 港区政办发〔2017〕32号
有效性 有效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12-26
  • 发布人:gkqzfb
  • 责任编辑:gkqzfb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驻港口区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防发〔2017〕9号)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中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以下简称“三统一”)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制定并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规范性文件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驻港口区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实行“三统一”制度,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驻港口区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
二、具体内容
(一)统一登记。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并提请区人民政府领导签发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驻港口区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发后,由部门进行登记。
(二)统一编号。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以“港区政规”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公文代字,按照年度编排文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驻港口区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以“港区××(部门简称)规”作为公文代字,按照年度编排文号(例如,区发改局 2017年公布的第一件规范性文件的编号为“港区发改规〔2017〕1号”)。
(三)统一公布。经统一登记及编号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切实把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积极推进,在2017年12月20日前参照本通知建立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建立情况报区法制办。
(二)本通知施行前的规范性文件不另行补办登记、编号及公布。本通知施行后,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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