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驻港口区各单位:
《港口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港口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6〕7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8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7年12月31日前,将行业管理职能转移至港口区盐业主管机构,将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市场监管与盐政执法职能转移至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盐业监管体制,实现政企分开和专业化监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机构职能
1.盐业主管机构职能。区工信局为区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承担全区盐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全区食盐专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防城港市有关盐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促进依法治盐;制定全区盐业发展规划;组织落实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的食盐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和盐行业稳定发展;监测分析盐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协调处置全区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保障合格碘盐供应;指导全区盐行业管理工作。
2.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能。区食药监局为区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承担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市场监管与盐政执法职能。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防城港市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食盐生产、经营及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用盐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监督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及有关单位执行食盐的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指导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组织开展全区食盐抽检及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稽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二)实行分级管理
全区盐业监管体制由目前防城港盐务管理局垂直管理体制调整为县级管理体制,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新的监管体制运行。
(三)推进政企分开
2017年12月31日前,加快改革改制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营。
(四)落实责任分工
港口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工信局、区食药监局、区编委办共同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法制办等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区法制办负责对接自治区法制办,核销防城港盐务管理局原盐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区卫计局负责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防治工作。区工信局负责非食用盐产品质量监管,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依法查处生产领域的不合格产品。区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涉盐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五)创新监管方式
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建立食盐专业化监管机制,加强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设,完善监管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推广 “双随机”(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机制,综合运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强化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强化风险管理,加快制定和完善风险评估标准体系,完善风险权责清单,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风险等级为导向,合理配置监管人力资源,提高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水平。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整合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数据,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并推进数据的综合分析运用,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依法督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配合自治区建设广西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加快推进监督、检查、执法电子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食盐全链条可追溯。
(六)加强部门协作
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与区工信、公安、司法、卫计、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依法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盐业执法辅助服务。区财政局负责对接市财政局,参照市做法,会同区食药监局、防城港盐务局制定出台政府购买盐业执法辅助服务方案。
(七)深化政社共治
加快构建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制度体系,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落实食盐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形成企业依法依规定期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增加企业对食盐质量安全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激励和保障机制,结合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强化公民社会公益意识,设立区食盐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热线,畅通社会投诉举报其他渠道。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社会第三方监管,调动全社会参与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八)强化过渡期管理
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自桂政发〔2017〕78号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现有的监管体制和职责分工维持不变,防城港盐业公司(防城港盐务管理局)要严格安全现有体制,继续履行盐业监管职责;交接后区食药监局依法参与过渡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三、实施步骤
(一)理顺区级盐业监管机制
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组织区级盐业监管职能划转移交,实现区级政企分开和专业化监管。
(二)理顺县级盐业监管机制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完成盐业监管职能划转移交,实现专业化监管。
附件:港口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主要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
港口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主要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主要工作任务 |
具体细化措施 |
责任分工 |
完成时限 |
备注 |
1 |
制定改革方案 |
编制《港口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并区政府审定。以区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防城港市港口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同时报防城港人民政府。 |
区工信局 |
201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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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明确机构职能 |
以区编委办名义发文明确区工信局为盐业主管机构,区食药监局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明确区食药监局为我区盐业检验检测机构;明确区工信局、食药监局、卫计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承担的盐业管理有关职责。 |
区编委办 |
201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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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行县级管理 |
区工信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报区人民政府。 |
区工信局 |
2017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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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强化过渡管理 |
1.防城港盐业公司(防城港盐务管理局)继续履行盐业监管职责;
2.区食药监局提前介入,参与过渡期内食盐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尽快摸清摸透目前我市的盐业批发、零售、使用等关键环节的具体情况,理清下一步监管的工作思路。 |
防城港盐务局、区食药监局 |
2017年9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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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职能划转移交 |
1.组织召开职能移交对接会,防城港盐务局将相关行政职能分别移交给区工信局和区食药监局;
2.防城港盐务局将盐业管理的有关档案、卷宗、案件等资料分别移交给区工信委和区食药监局。 |
区工信局、区食药监局、防城港盐务局 |
201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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