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区民政局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审核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革命烈士称号;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的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区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七)指导全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全区行政区域总体规划,负责镇(街道)、村(社区)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管理,承办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镇(街道)、村(社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社会慈善、社会救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区婚姻、收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