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区商务局
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拟订全区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和内贸流通的政策措施;参与拟订全区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内外贸融合、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建议。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及商贸领域信息化发展。按规定对成品油流通、再生资源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三)拟订全区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区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和内外贸一体化的区域性商贸物流基地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路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有关政策制定及管理职责。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家畜定点屠宰进行监督管理。
(六)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发展边境贸易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全区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除粮食、棉花外)进出口计划;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依法监督进出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区对东盟国家经贸合作的发展规划、战略和政策;负责区参与推进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中越“两廊一圈”、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等次区域经贸合作;负责我区与东盟国家有关机构间建立经贸合作机制。
(十)承担组织协调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承担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工作。
(十一)指导全区外商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二)拟订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执行公民出境就业的管理政策,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依法核准区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管理国际无偿援助事务;归口管理对外援助有关事务。
(十三)拟订全区对港澳台地区及日韩的经贸发展规划;负责全区与港澳台地区及日韩开展经贸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制定全区口岸开放和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区通关便利化的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口岸相关工作。
(十五)指导、监督区内各种经贸交易会、展销会、展览会、洽谈会。
(十六)负责协调区商务出国(境)团组的有关申报事项;组织区商务出访考察活动,承办与商务业务相关的外事接待。
(十七)负责全区商贸、流通服务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商贸、流通服务行业企业事故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督促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八)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 区商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人事、机关编制、财务、后勤等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对外贸易和边境贸易管理股
拟订区对外贸易(含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下达我区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的申报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和指导区内各种经贸交易会、展销会、展览会、洽谈会,组织和指导区内企业和组织赴外参加商品交易会;协调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全区对外贸易运行状况,研究外贸运行和结构调整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措施建议;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统计分析及信息发布;指导、督促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外商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指导协调全区外商投资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监督、管理;承担区投资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促进我区投资便利化和服务外包发展;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区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区境外投资(金融类除外)、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和对外援助的管理以及拟订业务管理办法;执行公民出境就业的管理政策;承担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外援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指导协调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和农业技术示范中心的有关工作;协助处理对台经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拓展对台经贸合作;对港澳台日韩相关部门、商协会、企业到港口区和港口区企业到港澳台日韩开展各类投资贸易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拟订区商贸领域信息化发展规划、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则;建立健全区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
拟订并组织实施对东盟有关国家的经贸合作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组织建立区与有关东盟国家相应机构间经贸合作机制;积极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拟订区对推进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机制、措施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指导协调全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指导和服务企业与有关东盟国家开展贸易、投资及其他合作事务。
(三)口岸管理股
拟订全区口岸发展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口岸建设;负责口岸设立、撤销、重新启用、恢复运行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非口岸区域临时开放的相关工作;负责直通港澳、跨国陆运车辆的协调管理;负责区口岸“大通关”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全区口岸各单位之间的工作。
(四)市场建设和运行股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推进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有关政策,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水平,逐步建立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制度,指导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行业培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组织打击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商业欺诈的专项整治工作;承担禽畜屠宰行业管理工作;承担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消费品储备(肉类、食糖及部分生活必需品等)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承担酒类流通相关管理工作。
承担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指导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和内外贸一体化区域性商贸物流基地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报废汽车管理、老旧汽车更新;承担全区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社区商贸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负责全区商贸、流通服务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商贸、流通服务行业企业事故防范措施,实施安全生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