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名称 | 城镇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住院及门诊费用报销指南 |
办事依据 | 桂人社发(2014)5号,桂人社发(2014)6号 |
办理条件 | 1.正常参保的人员在防城港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内就医提供医疗证(门诊慢性病需提供慢性病症)可直接在医院报销 2. 正常参保的转外就医(防城港市外)就医的人员提供以下材料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所办理 |
提交材料 | 1、医疗证(慢性病报销需提供慢性病症) 2、发票 3、清单 4、疾病证明书 5、出入院记录 6、转院申请表7、身份证 8、银行卡 |
办理流程 | 1.在业务窗口提交报销材料 2.待遇审核股审核报销材料 3.基金财务股审核报销材料 4.局领导审核同意 5.报销人签字领取报销金额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内 |
联系电话 | 0770-2861036、0770-2862633 |
办理地点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待遇审核大厅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5:00至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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