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更新)

  • 发布时间:2017-06-09
  • 发布人:gkqzwgk
  • 责任编辑:gkqzfb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和范围 批准文号
水利 水资源费   取用水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部队、团体和个人 桂价费[2015]66号
  (一)  取用地表水      
  1  一般取用地表水 0.10元/立方米    
  2  特殊取用地表水      
     循环式火力发电、核电取用水 0.085元/立方米    
     贯流式火力发电取用水 0.001元/千瓦时    
     水力发电取用水 0.005元/千瓦时    
  (二)  取用地下水 0.20元/立方米    
  河道采砂管理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7]13号)精神,河道采砂管理费已于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
  (一)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营业性采矿、取土的 当地销售价的8%计收 采掘单位和个人  
  (二) 有河道管理范围内淘金(含其他金属和非金属) 当地销售价的5%计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桂财税[2016]37号
  (一)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2.0元/平方米    
  (二) 开采矿产资源      
  1 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征计 2.0元/立方米    
  2 开采期间      
    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 0.8元/吨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      
    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      
  (三)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1.5元/立方米    
  (四)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计征 1.5元/立方米    
防城港市港口区物价局监制 地址:港口区政府办公楼610号 价格举报电话:12358、286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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