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区国税局政务公开

  • 发布时间:201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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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gkqzfb
一次性告知事项
 
一、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申请条件:
1、办理税务登记(开业)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申报需要提供材料:
1办理税务登记(开业)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9)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10)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1)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2)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①企业基本情况表
②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③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3)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理
办理时限:法定时间30天;承诺时间30天。
收费依据及标准:
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制证权
 
二、项目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申请条件: 新开业的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报需要提供材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2、税关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办理程序: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调查→审批认定
办理时限: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权、办理结果送达权
 
三、项目名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免征审批
设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各级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以及经营军队用粮、救济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包括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收回后销售)的其他粮食企业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申报需要提供材料:
1.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份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提供所在县(市)国税、财政和粮食部门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承担政府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粮食承储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粮收储计划文件及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动用储备粮正式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办理程序: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调查→审批
办理时限: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权、办理结果送达权
 
三、项目名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
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税收优惠。
申报需要提供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调查→审批
办理时限: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权、办理结果送达权
 
 
 
四、项目名称: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审批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申请条件: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税务资格认定是指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或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批认定,以及按照规定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退税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务资格认定的业务。申请税收优惠的残疾人个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申报需要提供材料:
1.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及复印件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2.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办理程序: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调查→审批
办理时限: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权、办理结果送达权
 
 
、项目名称: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申报需要提供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办理程序: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理
办理时限:法定时间30天;承诺时间30天。
收费依据及标准:
窗口权限: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权、办理结果送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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