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驻港口区各单位:
《2016年港口区农村住房改造工程“以奖代补”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
2016年港口区农村住房改造工程“以奖代补”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要求,为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解决我区农村贫困群众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结合我区实际,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攻坚五年、圆梦小康”为主题,政府安排补助资金为引导,农民自愿出资筹劳为主体,逐步解决我区农村贫困群众最基本住房问题,确保我区提前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奖补原则
(一)自愿参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布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等,符合条件的贫困户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参与住房改造。
(二)以奖代补。坚持“先建后补”原则,对符合条件自愿参与住房改造的贫困户,经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验收,按对象类型、完成时间、建设规模给予相应的现金奖励。
三、资金来源
区本级财政安排不少于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以奖代补”。
四、奖补对象
本方案中农村住房改造工程指的是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住房保障改造,奖补对象类型主要包括:
(一)农村危房改造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港口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港区政办发〔2016〕17号)中居住在一级(D级)、二级(C级)危房中的特殊困难户、分散供养五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诚信)计生户、农村复原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其他农村贫困户。
(二)农村住房保障户。
港区政办发〔2016〕17号文件中经区扶贫办认定不属于危房的企沙镇山新村、光坡镇栏冲村、王府街道办白沙村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农户,确保95%以上农户有人均13平方米以上稳固住房。
五、奖补范围及标准
(一)按时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但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其中启动资金5000元,奖励资金限额5000元(完成时间以所在镇或街道办认定为准)。
1.在2016年10月底前按要求建设并通过验收的第一批危房改造户和2016年11月底按要求建设并通过验收的第二批危房改造户每户奖补10000元,其中启动资金5000元,奖励资金5000元。
2.2016年11月底前按要求建设并通过验收的第一批危房改造户和2016年12月底按要求建设并通过验收的第二批危房改造户每户奖补8000元,其中启动资金5000元,奖励资金3000元。
(二)按时间完成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增建、扩建任务的农户给予一定资金补助,但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完成时间以所在镇或街道办认定为准)。
1.2016年11月底前按要求建设并通过验收达到人均住房标准不低于13平方米且不超出18平米的,超出原住房面积部分每平方奖励1000元。
即:奖励金额=(建成后住房面积-原有住房面积)×1000
2.2016年12月20日前按要求建设并通过验收达到人均住房标准不低于13平方米且不超出18平米的,超出原住房面积部分每平方奖励800元。
即:奖励金额=(建成后住房面积-原有住房面积)×800
六、实施步骤
(一)农村危房改造户。
按照港区政办发〔2016〕17号文件执行。
(二)农村住房保障户。
1.项目申报与审批
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各镇(街道)审核,区扶贫办审核公示后审批拨付。
2.申报材料
(1)港口区农村住房保障户改造审批表;
(2)港口区农村住房改造申请书;
(3)身份证明(改造户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4)港口区农村住房保障户改造资金审批表;
(5)住房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
(6)民主评议相关材料(含公示照片);
(7)区扶贫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我区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县级验收任务,补助资金拨付应在2017年1月中旬前全部拨付到农民手中(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除外)。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以奖代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支农惠农政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以及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贫困户充分了解政策实施范围、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为政策落实营造良好氛围。
(二)强化监督管理。区扶贫办和区危改办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做好农村住房保障户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加强项目的检查、督导和验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立即按规定严肃查处。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