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负责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东兴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在所辖范围内的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该项目的审批条件为: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法定资格;
(二)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完备的申请材料、图纸;
(三)符合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属于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还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明村保护规划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象为在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范围为在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项目。
六、申请材料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建设单位法人或者个人的有效证件;
(三)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四)项目地形图资料;
(五)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项目所在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意见;
(七)属划拨方式或者出让方式新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八)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材料。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东兴市咨询和投诉电话0770-7695012。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
编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书
(建筑类)
申请单位(人):
项 目 名 称:
申 请 日 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申请单位名称
或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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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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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地址
或申请人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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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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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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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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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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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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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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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规模(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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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项目名称 |
建设性质 |
栋数 |
结构 |
层数 |
高度(m) |
建筑面积(m2) |
造 价 |
底层 |
总面积 |
单位造价(元/m2) |
总造价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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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年 月 日 |
有关
部门
意见 |
居(村)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
有关
部门
意见 |
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
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
建设
站(所)
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治区人民
政府确定的
镇人民政府
审查核定 |
审核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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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2、项目相关图纸、地形图
3、工程设计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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