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及年度报告须知
- 发布时间: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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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我市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按自治区统一部署,执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全市企业应按《条例》的规定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网址:http://gxqyxygs.gov.cn/search.jspx)自行进行企业信息公示和企业年报。
(一)2014年10月1日后,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按规定要求报送年度报告。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13年企业年度报告可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进行年报。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存续、停业、清算等经营状态信息;
(三)对外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网站或者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从事网络经营的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六)项信息应当公示;第(七)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公示。
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或者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