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

  • 发布时间:201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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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gkqzfb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一、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中反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即按照相关会准则和制度编报的当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确定。年度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办税指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并且在附表的“税收优惠明细表”填写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税流程为:

一、预缴申报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具体操作: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且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参照第(一)、(二)点执行。

二、年度申报

(一)年度申报的具体操作

具体操作: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将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即将其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②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按实际利润额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中据实填列,其所得不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而是将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

(二)年度申报的注意事项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中反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即按照相关会准则和制度编报的当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确定。年度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纳税人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在年度申报时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不按规定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应停止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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