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一批)的通知
港口区各卫生医疗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一批)的通知(桂价医〔2017〕3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次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三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二级医疗机构最高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的90%,二级医疗机构在院外开设的门诊部、社区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最高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的80%;一级以下的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最高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的70%。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一批)的通知(桂价医〔2017〕35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 防城港市港口区 防城港市港口区 物 价 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