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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食药监食罚〔2017〕44号 |
防城港市新大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上海青)案 |
防城港市新大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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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土贵 |
2017年10月12日,抽检人员在防城港市新大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抽检的上海青(购进日期为2017年10月12日),抽检基数为10KG,经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毒死蜱项目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防城港市新大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上海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上海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未履行 |
港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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