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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25期)

  • 发布时间:2017-12-19
  • 发布人:gkqzwgk
  • 责任编辑:gkqzfb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港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填报日期:2017年12月19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港区)食药监妆罚〔2017〕8号 黄宏宝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卡梵染发膏)案 黄宏宝    

2017年1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防城港市港口区尚之美容美发店开展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摆放化妆品专柜内发现1盒卡梵染发膏(生产许可证:XK16-1082808,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倩微日用化妆品厂,保质期:三年,使用期限:2017年11月1日)已经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染发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未履行 港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8日  
2 (港区)食药监妆罚〔2017〕9号

黄勋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景红达染发膏)案
黄勋富     2017年12页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行政中心区灵秀路20号海湾公馆1栋1层108号商铺对黄勋富(港口区尚剪美容美发厅)开展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2批次共3盒景红达染发膏已超过使用期限(品名:景红达染发膏,生产许可证号:XK16-187157,保质期三年,制造商:广州市景红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染发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未履行 港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8日  
3 (港区)食药监妆罚〔2017〕10号 曾礼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维彩莉染发膏)案 曾礼志    
本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5日到当事人经营的防城港市港口区风剪美发美容沙龙检查时,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5批次6盒维彩莉染发膏(生产厂家:广州市嘉倩化妆品公司;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6284;规格:80ml/盒;保质期:三年)已经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维彩莉染发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未履行 港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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