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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港口区教育局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12-06
  • 发布人:gkqzwgk
  • 责任编辑:gkqzfb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防发〔2017〕9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防政办发〔2017〕62号)及《防城港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现就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我局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以防城港市港口区教育局名义印发的,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不包括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实行“三统一”制度,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
二、具体内容
(一)统一登记。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局主要领导签发后,由人秘股进行登记。
(二)统一编号。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以“港区教规”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公文代字,按照年度编排文号。(例如,2018年公布的第一件规范性文件的编号为“港区教规〔2018〕1号”)。
(三)统一公布。经统一登记及编号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
三、工作要求
(一)局各股(室)及直属二层机构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切实把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依法治教的重要任务。局各股(室)及直属二层机构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求的,需深入调研、多方论证、报分管领导提请局务会、局党组研究通过后,按照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要求印发实施。
(二)本通知施行前的规范性文件不另行补办登记、编号及公布。本通知施行后,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防城港市港口区教育局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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